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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我为什么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发布时间:2022/2/9 浏览次数:553

 来源:华人世界报

来源:澎湃新闻、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者按:江苏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近日发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调查进展情况:1月

28日以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徐州市委市政府及丰县县委县政府分别成立

联合调查组,组织力量走访基层派出所、镇村干部群众,调阅档案资料,咨询相关法律专家。

目前,杨某侠的身份已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有关部门对八个孩子与董某民、杨某侠的关系作

出了鉴定。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对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关于杨某侠身份问题,调查组通过查阅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发现其中含

有“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字样,当即派员赴云南进行核查。调查人员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并

扩大至周边多个乡镇开展调查走访,同时发布协查通告。警方通过查阅户籍底册,组织亚谷村

村干部及村民比对照片、口音,确定杨某侠原名为小花梅(父母已故),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

人。据小花梅的亲属和同村村民回忆,小花梅1994年嫁至云南省保山市,1996年离婚后回到亚

谷村,当时已表现出言语行为异常。据小花梅亲属反映,同村的桑某某(女,当时已嫁至江苏

省东海县)将小花梅带至江苏治病。目前,丰县警方已找到桑某某了解情况,桑某某称,当年

她是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带小花梅到江苏治病并找个好人家嫁了,两人从云南省昆明市乘火车

到达江苏省东海县后小花梅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后续调查情况将适时公

布。


       此事也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是否该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的争论。中国政法

大学教授罗翔近日在澎湃新闻发表他的意见。摘登如下:


      我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刑法第241条,总共有6个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

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

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例如:张三2000年1月1日拐了一个小朋友,卖了三年到2003年1月1日才卖出去,虽然从拐

的那个时间点,张三就构成了犯罪,但是这个犯罪行为和状态都在继续,一直到卖出去那个点

才结束。所以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十五年的追诉时效。


       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则是一种状态犯,李四2000年1月1日买了个孩子,买的那个时

间点构成犯罪,虽然不法状态或者说不法结果一直在继续,但是行为已经结束。所以必须从购

买时也即200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五年。


       显然,如果在这五年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过了五年,就不能再进行追诉。

       因为刑罚的不平等,必然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总之,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角度,

综合241条全部条款,似乎依然是一个轻罪。


       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基于共同对向犯罪理论。我曾经写过:在

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

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

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

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

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还有什么是比人当

作交易对象更应该禁止的呢?当然人不能看成东西,虽然很多买人者认为所购买的女性连东西

都不如。


       多年以来,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与动物类和植

物类犯罪的比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三类: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三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请注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是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级保护

动物,即便犯罪对象只有一只也构成犯罪。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比如金丝猴、大熊猫等等、还有最近为大家喜闻乐见的豹子,收购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甚至,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最高也可能处十年以上,比

如买一张虎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

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这里

的野生动物也即三有动物,根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三有动物大概有近2000种,甚至昆虫都有110种。很多城市全域都是禁猎区,通俗来说,

在城里抓20只三有动物(比如癞蛤蟆)就构成非法狩猎罪。


       那么,收购呢?一个可选择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然入罪标准

不是20只,而是50只,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

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个罪名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一个罪名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

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

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刑罚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说明的是,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只要有基于想吃的目的购买,

购买后无论动物是否飞走了,还是产生感情不准备吃了,都成立本罪的既遂。


       另外,再看看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

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无论是植物,还是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

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断前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被归拐卖

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也让我

们充满希望。


       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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